第一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三个级别:高级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中级职务名称为馆员;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二条 档案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水平能力测试的方式取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2.具备高中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初步具有档案工作能力,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破格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重大科研课题研究,获得省(部)级科技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技奖1项;
2.作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过档案专业中型项目或课题研究,经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在档案专业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经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审定,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专著1部(5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2篇有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
5.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