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播音指导(正高)、主任播音员(副高),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播音员,初级职务名称为二、三级播音员。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音专业岗位上,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级别的播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


取得三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须具各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法规的能力,初步掌握播音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播音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以来,播音作品获省级播音主持专业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非播音专业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市级播音主持专业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2.取得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必须掌握一定的语言表达技巧,形象及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定位要求,能承担一般节目的播音和直播工作。


破格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播音作品获播音主持专业国家级三等奖1项或省级二等奖1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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