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经济专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分为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第二条经济专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年以上的国有企业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与评审。
需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熟悉运用专业知识,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成效明显;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须连续在同级企业任同级职务满3年;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同级别人员须连续在同级企业任同级职务满5年。大型国有企业上述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央在鄂企业省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同级别人员须在同级企业任同级职务满1年;省属大型国有企业一级子公司和中央在鄂企业省级公司一级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同级别人员须连续在同级企业任同级职务满3年。
(1)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获得省(部)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的科研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4项以上,或被主管部门评为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
(2)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推进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实现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获批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主持或作为骨干推进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取得良好绩效,所在企业开发、生产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或获得2个以上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或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4)任期内主持推行科学化管理,圆满完成主管部门制定的目标任务,经营业绩持续向好,企业被主管部门评为任期业绩优秀企业。
(5)任期内积极推进金融机构服务经济发展,企业被评为省(部)级或市(厅)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
(6)主持或作为骨干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企业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或获得经中宣部认可的中国文联各协会举办的业内公认的国家级奖项。
(7)任期内主持或作为骨干着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企业被主管部门评为节能减排突出贡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