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馆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在群众文化岗位上从事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含书法)、摄影(像)、编导、理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等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1.积极参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及方案、调研报告等编撰或辅助性工作,并受到好评。
2.参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专业学术活动,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管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管理员2年以上;
4.中专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管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管理员4年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中的1项和第 2、3条中的任1条:
1.参与制定地市级以上科研课题计划或文化项目规划;参与制定过同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的业务方案;编写辅导、培训讲稿;参与本单位、本地区创建特色文化活动;组织群众文艺团队或协会开展业务工作;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撰写 2篇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总结报告、论文,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评比中获奖。
3.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得县(市、区)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有2个(件、项、次)以上入选省(部)级评比演展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或有4个(件、项、次)以上入选县(市、级评比演展或在市(厅)级刊物发表。
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参与制定市州级以上科研课题计划或文化项目规划;
2.独自撰写或合著或主编1部专著或论文集或作品集,并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3.独自撰写3篇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在市州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市州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市州级专业学会(协会)评比中获奖;
4.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理论研究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三等奖 2项、或县(市、区)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5.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有2个(件、项、次)以上入选省级评比演展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或有4个(件、项、次)以上入选县(市、区)级评比演展或在市(厅)级刊物发表;
6.主持策划2项市、县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
7.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上做出了积极贡献,获得县(市、级党委、政府的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