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翻译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翻译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加强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本条件。
第二条翻译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资深翻译(正高)、一级翻译(副高),中级职务名称为二级翻译,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翻译。
第三条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翻译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在全国实行有关语种的统一考试后,其中,中、初级翻译人员的任职资格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取得;资深翻译任职资格采取评审的方式;一级翻译任职资格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一级翻译资格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一级翻译任职资格的评审。国家未设考试科目的语种,仍按评审的办法进行评审。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翻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翻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申报一级翻译职务任职资格的能力业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不少于20万字的笔译工作量的证明,或者由服务方证明的、在正式场合不少于100场次的英语口译工作量,其他语种的口译工作里应不少于50场次;
2、翻译成果获省(部)级二、三等奖1次或市(厅)级一、二等奖2次(主要贡献者);
3、在国际专业会议上任主要翻译,或多次完成难度较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口译任务。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经验作出重要贡献,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有1本以上正式出版的译著或为翻译理论专著(主要执笔人均不少于10万字);
5、在中国翻译协会会刊《中国翻译》上发表翻译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其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有国内统一刊号)、国外刊物(有国际统一刊号)发表翻译研究论文2篇以上(要求单篇论文在3000字以上,综述、书评类论文不计算在内);
6、在国际性翻译协会或中国翻译协会主办的全球、全国性专题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翻译协会会刊或主办的学术性大会上发表或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
1、具有翻译专业博士学位证书,按国家和省里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或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翻译专业硕士学位证书,按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或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3年;
3、具有包括翻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证书或翻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按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或经考试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证书,按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或经考试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5年;
5、具有非翻译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证书,按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或经考试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其从事翻译专业工作的年限应相应增加2年。
申报一级翻译职务任职资格的能力业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不少于20万字的笔译工作量的证明,或者由服务方证明的、在正式场合不少于100场次的英语口译工作量,其他语种的口译工作里应不少于50场次;
2、翻译成果获省(部)级二、三等奖1次或市(厅)级一、二等奖2次(主要贡献者);
3、在国际专业会议上任主要翻译,或多次完成难度较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口译任务。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经验作出重要贡献,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有1本以上正式出版的译著或为翻译理论专著(主要执笔人均不少于10万字);
5、在中国翻译协会会刊《中国翻译》上发表翻译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其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有国内统一刊号)、国外刊物(有国际统一刊号)发表翻译研究论文2篇以上(要求单篇论文在3000字以上,综述、书评类论文不计算在内);
6、在国际性翻译协会或中国翻译协会主办的全球、全国性专题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翻译协会会刊或主办的学术性大会上发表或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
破格申报一级翻译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前三条必备其一):
(一)正式出版两本以上的译著(每本不少于10万字),或一本有关翻译理论的著述;
(二)翻译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2次,或市(厅)级二等以上奖3次;
(三)在国际或全国翻译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过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或在国家级以上翻译刊物上发表3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四)直接主持过国家或省较重大引进或援外项目的翻译工作,成绩显著,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翻译问题,或正式发表翻译成果累计20万字以上,翻译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公认者;
(五)在文学翻译、社科翻译、科技翻译、外事口译方面,水平突出,业绩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