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够基本掌握并正确运用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可行性建议,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其中:

(1)从事科研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参与者,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水利电力科研项目;

②作为参与者,完成1项中小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电力规划工作;

③作为参与者完成2个中型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④作为参与者,完成1项县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⑤作为参与者,完成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⑥作为参与者,完成2项省(部)级或4项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工作,并通过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

(2)从事建设管理与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参与者完成2个大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任务,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②作为参与者完成2个大型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任务,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③作为参与者完成2个大型水利电力工程监理任务,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④作为参与者完成2个大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任务,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个中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任务,且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工程运行正常;

⑤作为起草人,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工法的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⑥作为参与者,完成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从事生产运行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参与者,承担中小型水利电力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工程运行管理规范,经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工程管理为合格或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上;

②作为参与者,完成2项重要江河湖库以及其他重点工程的水文站网规划、水情预报方案、调度规程的编制、水文水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水文自动化建设;

③作为起草人,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④作为参与者,完成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认定;

2.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认定;

3.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水利电力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3年以上;

4.取得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水利电力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3年以上;

5.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理工类或水利电力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水利电力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3)条中的其中1条和第(4)条:

(1)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的主要参与者;

(2)主持完成市州级以上重点水利电力科研项目2项以上;

(3)获得与水利电力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或2项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

(4)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1作者)。


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必须在水利电力一线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累计从事水利电力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市(厅)属以上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4条中的2条: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1项以上,项目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第1作者)以上水利行业相关学术论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水利相关专著1本以上(5万字以上);

3.获得与水利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2项新型实用专利、3项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

4.作为起草人,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州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并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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