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公证员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二条公证员职称通过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三条在湖北省从事公证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公证员职称,适用本条件.
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办理普通公证业务的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年承办公证业务50件以上;
2.完成有关重要公证业务分析总结报告5篇以上。
破格申报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2项中的任一项,3、4 项中任一项:
1.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1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2.独立撰写、主编或参编并正式出版与公证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
3.能够处理具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事务,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的法律意见,解决了关键性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成绩明显,表现突出,受到上一级政府和部门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