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2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8年及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5年及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馆员5年及以上,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领域专业方向(含子项)条件之一:

(1)文物博物馆研究领域主持1个以上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或政策法

规研究或标准规划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或管理研究项目,并独立完成研究项目的报告编写工作。同时,所研究的项目成果已出版、采用或验收结项。

(2)文物保护领域分3个专业方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分勘察设计、规划编制、文物影响评估、修缮施工、监理5个子项)、可移动文物保护(分保管、鉴定、修复与复制4个子项)、文物安全(分安全监测、安全保卫2个子项)。

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编制、文物影响评估、修缮施工、监理的工作人员,分别完成主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项目2个以上;或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项目6个以上;或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项目10个以上,以上项目均已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验收合格。

②可移动文物保护:从事文物藏品保管的工作的人员,熟悉所管理的藏品或档案状况,协助完成单位藏品总分类帐的编目制档工作,直接管理藏品或藏品档案2000件(份)以上,并对藏品实施有效管理;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对某一类以上的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并具有3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从事文物藏品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须保护或修复50件以上或复制20件以上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以上项目均已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验收通过,

③文物安全:从事文物安全监测的工作人员,参与主持不可移动文物或博物馆建筑的本体安全监测和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或可移动文物本体安全监测项目3个以上,项目通过国家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验收合格,记录安全监测数据并参与撰写《文物安全监测报告》;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工作人员,参与设计文物单位、文物建筑、文物展览、文物运输等安全保卫方案5个以上,或负责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型考古工地的安保项目2项以上,或直接参与各类文博安全值班至少300次以上。以上项目实施后均安全无事故。

(3)文物考古领域分2个专业方向:田野考古与考古技能(分考古测绘、文物摄影、文物拓印3个子项)。

①田野考古: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主持2个以上中型或 4个以上小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水下考古调查、发掘等项目,并独立完成考古项目的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②考古技能:从事文物考古技能的工作人员,独立完成考古测绘项目10个以上;或独立完成考古绘图或文物摄影照片或文物拓片,并在专业刊物发表200个版面以上,且作品准确、清晰.

(4)文物利用领域分3个专业方向:陈列展览、教育传播与文创研发,

①陈列展览: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中型陈列展览的总体或大型陈列展览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主持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并参加3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的原创工作,所有展览均已对外开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②教育传播:从事博物馆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讲解接待任务200次或参加教育推广活动30次以上,独立撰写中型陈列展览讲解词或教育推广方案3项以上,组织策划并完成博物馆对外宣传教育活动。

③文创研发: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独立研发1个系列或10 种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1项。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取得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2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物博物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1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或市(厅)级奖项3次以上;

(4)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或参与完成3项市(厅)级科研项目;

(5)代表性成果(须提交其中2 项代表性成果或其中1项代表性成果2篇《项》):包括理论研究、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考古报告、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勘察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安全监测报告、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创产品设计方案,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成果,决策咨询、标准规范成果等,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或被行业认可、社会公认,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和经济效益;

(6)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文物事业发展上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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