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掌握运动防护领域专业理论和知识,高度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担任高级运动防护师以来取得下列任意3项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1)主编学术性著作1部或参编撰写合计5万字以上的学术性著作2部.
(2)公开发表省级学术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论文1篇。
(3)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4)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
(5)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
(6)主持完成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实施方案等1项。
(7)主持完成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运动防护案例 1项.
(8)在省级学术会议作大会报告1次,或国家级学术会议作专题报告1次,或在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墙报交流1次。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运动防护师岗位满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且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运动防护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并满足以下类别的业绩要求:
1.优秀运动队类别防护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防护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8个月内取得下列任意一项成绩:单项获得1人(次)以上奥运会前三名,或3人(次)以上奥运会前八名,或4人(次)以上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
(2)连续防护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25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并有7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1人(次)以上奥运会前三名,或2人(次)以上奥运会前八名,或4人(次)亚运会、亚锦赛前二名,或5人(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3次以上。
2.各类体育学校类别连续防护 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至少25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结束防护后84个月内有2人参加奥运会比赛,或5人参加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或8人参加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或10人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3. 其他类别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1)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周,且每年累计从事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12 次.
(2)累计防护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防护期间或结束防护后 48个月内,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8次冠军。
在县(市、区)以下长期坚守、直接从事运动防护一线工作累计 15年以上,在运动防护领域影响力大、公认度高,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认可,可不受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在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专业任职资格后,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正高级运动防护师工作业绩条件,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专业任职资格。其他破格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在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能力成果要求,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2)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国家级行业训练团队累计防护24个月以上,以第一撰稿人撰写3篇以上提高运动伤病康复率、降低伤病发生率、提高急性伤病应急处理效果的研究报告(每篇3000字以上),并获得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连续防护 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8个月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冠军。
(2)为国为省争光的世界重大职业比赛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