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领域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伤病防护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担任中级运动防护师以来取得下列任意2项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1)主编学术性著作1部或参编撰写合计5万字以上的学术性著作2部.
(2)公开发表省级学术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论文1篇。
(3)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4)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
(5)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
(6)主持完成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实施方案等1项。
(7)主持完成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运动防护案例 1项。
(8)在省级学术会议作大会报告1次,或国家级学术会议作专题报告1次,或在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墙报交流1次。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中级运动防护师岗位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中级运动防护师岗位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且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运动防护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并满足以下类别的业绩要求:
1.优秀运动队类别连续防护 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8个月内业绩比较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3人(次)以上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前八名。
(2)2人(次)以上获亚运会、亚锦赛或亚洲杯(总决赛)前三名.
(3)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3人(次)以上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团体项目全运会2次以上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2次以上前十二名)或全国顶级联赛2次以上冠军(集
体球类项目2次以上前八名)。
(4)创破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2次以上或非奥运项目世界纪录3人(次)以上或创破奥运项目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3人(次)以上,
(5)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至少12人,并有5人代表国家队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或有2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
2.各类体育学校类别连续防护 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至少12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结束防护后84个月内有3人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或5人参加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或8人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3.其他类别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1)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周,且每年累计从事地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12次。
(2)累计防护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防护期间或结束防护后 48个月内,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1人(次)前八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3次冠军,
在县(市、区)以下长期坚守、直接从事运动防护一线工作累计10年以上,在运动防护领域影响力较大、公认度较高,并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认可,可不受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在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专业任职资格后,达到第八条规定的高级运动防护师工作业绩条件,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破格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在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第七条规定的高级运动防护师能力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2)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行业训练团队累计防护24个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撰写2篇以上提高运动伤病康复率、降低伤病发生率、提高急性伤病应急处理效果的研究报告(每篇3000字以上),获得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认可。
2.连续防护 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8个月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前三名.
(2)全运会3人(次)冠军或5人(次)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1次前四名或3次前三名)。
(3)为国为省争光的世界重大职业比赛前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