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运动防护师是指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能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重点考量在运动防护领域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业绩成效。
第二条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设初级、中级、高级3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各类训练组织或具备体育健康服务资质相关单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了解体育项目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运动伤病防护相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申报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师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
能够较熟练运用伤病防护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运动防护任务的实际能力.
在县(市、区)以下直接从事运动防护一线工作累计5年以上,并得到所在单位认可,可不受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在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专业任职资格后,达到第八条规定的中级运动防护师工作业绩条件,可直接破格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破格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连续防护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8个月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总决赛)冠军.
(2)2人(次)全运会前二名或3人(次)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1次前六名).
(3)5人(次)以上创破全国以上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