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担任初级运动防护师以来取得任意1项正高级或高级运动防护师代表性成果,或满足下列代表性成果之一: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参与完成(排名前三)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实施方案等1项。
(3)参与完成(排名前三)且被厅(局)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的运动防护案例1项。
(4)在省级学术会议作专题口头报告1次,全国性学术会议墙报交流1次。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初级运动防护师岗位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初级运动防护师岗位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初级运动防护师岗位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5.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6.具备硕士学位,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7.具备博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当年内经考核合格以上。
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具备以下类别的业绩要求(博士学位除外):
1.优秀运动队类别连续防护 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8个月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全运会获前三名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
(2)篮、排、足等集体球类项目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二名。
(3)篮、排、足、网球等职业性发展较好的项目在全国顶级职业联赛前八名,。
(4)防护的运动员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6人以上。
2.各类体育学校类别连续防护 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至少6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结束防护后84个月内有1人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或3人参加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或5人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3.其他类别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1)每年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0周,且每年累计从事县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运动防护工作满12 次(其中地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或活动至少6次).
(2)累计防护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防护期间或结束防护后 48个月内,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在县(市、区)以下直接从事运动防护一线工作累计5年以上,并得到所在单位认可,可不受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在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专业任职资格后,达到第八条规定的中级运动防护师工作业绩条件,可直接破格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破格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务任职资格,连续防护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4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结束防护后48个月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总决赛)冠军.
(2)2人(次)全运会前二名或3人(次)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1次前六名).
(3)5人(次)以上创破全国以上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