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丰富的师导经验,以及相对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教学培训和业务指导的能力,能较大程度推动土地管理专业技术队伍的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具备独立指导中级以下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的能力。


1.取得土地管理及相近专业类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本专业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2.取得土地管理及相近专业类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本专业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3.土地管理及相近专业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本专业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在高级工程师任职期内,应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1作者);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1作者)和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1作者不少于1篇);

(3)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本以上(8万字以上);

(4)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须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及以上:

1.国家科技奖的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2项省(部)级科技二等奖的前3名;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及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少于3篇);

3.独著撰写并公开出版具备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部及以上(10 万字及以上),或与人合著并公开出版具备较高学术价值专著2部及以上(其中本人须撰写8万字及以上);

4.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4项及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5.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2项及以上,其成果具备开拓性,对发展专业基础理论有突出贡献,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具备较高的应用开发价值,经过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6.主持完成其他重大项目3项及以上,作出重大贡献,经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等级;

7.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4项及以上(个人排名前3);

8.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贴”),或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省贴”),或省政府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入选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团队牵头人、领军人物者;

9.在县(市)、乡(镇)从事土地管理基础业务工作,获得市(厅)以上科技奖;入选省级专业技术人才;或只有大、中专学历,取得土地管理高级职务任职资格10年以上,累计从事土地管理技术工作30年以上,且成绩突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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