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能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领导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专业工作,能主持完成重大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经营管理能力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完成重大科研活动并得到业内公认;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并被聘任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务满2年及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并被聘任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并被聘任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并被聘任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务满10年及以上。
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其中:申报高级经济师,须具备第1-10项条件中的任意2项;申报高级人力资源师,须具备第11项条件和第1-10项中任意一项;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须具备第 1-10项中任意1项和第12-14项中任意一项):
(1)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3)在经营管理上创新,为企业、事业单位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下同)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获得市(厅)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一项(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3)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表彰(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7)参与(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3)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知识产权类100万元以上)的经营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市(厅)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三名)做出突出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9)从事有关专业研究工作,获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0)从事有关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3)参与企事业单位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并在组织机构调整、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具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问题的处理能力,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12)在知识产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创新和创新服务方面,取得了有较大开创性的研究成果,获得主持国家或省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编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市(厅)级政策措施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省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省级战略规划、省级或全国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写的论文、报告等被市(厅)级及以上领导签批、市(厅)级以上部门和政府采用的。
(13)作为骨干完成或受理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以及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省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需连续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数据);或作为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诉讼等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企业或行业减少或挽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
(14)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的发明人或代理人,或获得2项省(部)级专利奖银奖以上的发明人或代理人.
从事相关工作近5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有关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包括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知识产权案件判定书等)、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本专业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七)主持完成的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八)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本专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九)负责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入选省级以上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