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实验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促进实验技术工作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实验技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实验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实验师,初级职务名称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设置有独立实验室的其他部门、单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能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要求,正确使用有关的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实验员职务任职资格: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验教学或实验准备效果良好,独立撰写1篇以上实验研究论文或实验教学总结,或获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

(2)参与完成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3)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超额完成本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在实验室建设或实验教学方面,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公认,并获得校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二)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独撰),其中在国外权威刊物、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前两名)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6万字)。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或教学成果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

2.主持完成省(部)科研项目1项或厅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科研项目2项;

3.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

4.获省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5.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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