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知识产权专业属于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二条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国家统一考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水平能力测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申报和评审。


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独立解决重要知识产权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准确把握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方向,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研究和服务的工具及方法,并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研究工作,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重点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或在工作实践中成为本领域的主要骨干,为本部门、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必须取得国家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或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或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或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

4. 取得专利代理师(代理人)职业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在知识产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创新和创新服务方面,取得了有较大开创性的研究成果,或者主持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1项以上;或参加2项以上国家级项目、课题(排名前七)、省(部)级项目、课题(排名前五),市(厅)级项目(排名前三);或作为骨干参编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市(厅)级政策措施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省级战略规划、省级或全国性行业标准、涉及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写的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被市(厅)级以上领导签批、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1篇以上。

(2)参与撰写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著作、教材手册并正式出版,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四万字。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4)代理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湖北专利银奖、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银奖以上奖项;管理的品牌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银奖以上奖项;或个人获得湖北省专利实务技能大赛银奖以上奖项;或个人被评为湖北省十佳专利代理师.

(5)作为骨干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湖北省知识产权(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胜诉。

(6)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主要骨干,所在单位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作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中心主要骨干,促进本单位在服务和促进我省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


对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在各年度考核或聘任期内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前提下,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由两名以上知识产权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逐级破格申报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所依据的成绩原则上不得重复破格使用。

(一)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

(二)代理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湖北专利金奖等奖项。

(三)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包括知识产权评议报告、知识产权案件判定书等)、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绿色评审通道